市政設施是指由政府、法人、或公民出資建造的公共設施,一般指規劃區內的各種建筑物、構筑物、設備等。城市道路(含橋梁)、城市軌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綠化、環境衛生、道路照明、工業垃圾醫療垃圾、生活垃圾處理設備、場地等設施及附屬設施。
1 重慶市政工程所指道路系統包括:
1) 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2) 公路: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四級公路。
3) 交通構筑物:橋梁、隧道、立交、高架路、人行天橋、人行地道等。
2 城市道路用地面積應占城市建設用地面積的15%~20%(高速公路用地不包括在道路面積指標內;若區內以過境為主要功能的快速路占道路比例較多時取指標上限)。
3 道路系統應作綠化設計,路側綠帶、綠帶及其他綠化應起到城市生態環境、豐富城市景觀的作用;規劃控制范圍內除按規劃要求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外,其余應全部用作綠化。
4 有環境影響要求的重大交通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的結果采取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環境保護設施要與道路系統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根據環評要求的環保措施和計劃分步實施。特別是穿越重點地區、居住區和重要建筑物的各類道路的規劃設計應采取各種措施滿足降噪、防塵的要求。
5 道路系統中的城市道路、公路、交通構筑物等應與城市景觀相協調。
6 道路系統中路燈、路標、路牌、交通信號燈等道路元素應作統一規劃設置。